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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研究】关于对防范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进行调研的报告
作者:王东 罗嵩    发布于:2021-04-26 10:28:02    浏览 (6364)

关于对防范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进行调研的报告


      根据省银行业协会转发陕银保监办发便函﹝2021﹞453号《关于对防范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进行调研的函》,汉中市银行业协会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专职副会长雷强为组长,秘书长为副组长,自律维权部王东、罗嵩为成员的专题调研组。并将调研要求和内容下发到全市银行业机构会员单位。截至2021年4月21日,共收到调研回执或报告35份,经调研组认真阅读、归纳和总结,现将部分银行业机构有关防范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汉中市银行业机构关于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情况
      汉中市银行协会现有会员单位48家,本次调研发出调研提纲48份,收回35份。经过归纳,一些债务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主要有以下方式和途径:
      (一)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二)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三)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八)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九)关联债务人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关联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或其担保。
      (十)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
      二、防范债务人(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对策建议
      借债要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借债是不还的。有些是有还款能力而不还款,有些是无能力不还债。针对债务人(企业)向银行贷款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我们调研组认为,全社会须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和各家商业银行等机构,齐抓共管,相互协调,共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达到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建立诚信金融文化,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一)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呼吁,敢于发声,对于逃废银行债务的真实情况要积极向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对于转移资产的企业和个人要主动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以形成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银行机构之间的联系合作,充分发挥联合授信机制作用。各银行机构要注重在打击逃废债工作中的联合协作,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形成联合惩戒机制,提高逃废债务企业的违约成本。
      (三)各银行机构要勇于探索企业破产新机制,在企业破产中掌握主动权、话语权,银行业协会要在辖内树立典型案例,各会员单位充分借鉴学习,及时形成行业整体合力,积极维护银行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债务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经济决定金融,金融作用经济的关系。充分认识金融环境不好,经济发展就不能持久,金融出现风险,经济就会停滞、萎缩,决不能以最终牺牲整个地方经济的巨大代价来换取债务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扩大金融风险、暂时缓解企业困难的矛盾。
      (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在主导企业改制中,要把保全银行资产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在银行债务未落实前不得批准企业改制。同时,加大追收银行债务的力度。凡是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企业,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企业及时还本付息。对那些恶意逃废贷款的企业,应加大打击力度,毫不手软地变卖他们的资产,最大可能地偿还银行债务。
      (六)增强银行系统抵制逃债和防范风险的能力。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制止企业多头开户的规定,严格执行一个企业只开一个基本户的规定。为了防止企业到其他行多头开户转移收入和防止一级法人成立若干二、三级法人多行多头开户转移隐瞒还贷付息来源,可以采取像居民身份证那样,一个企业只有一个银行账号,无论到哪里开户,都知道是哪个企业的,便于银行控制资金,采取综合手段收贷收息。
      (七)各级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组织各银行机构联合起来抵制逃废债务的组织者的作用。指导商业银行建立自律机制、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各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将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名单在各商业银行间进行通报,组织各商业银行联合起来,均不为其提供开户、结算等金融服务,共同抵制逃废债行为。
      (八)各商业银行要不断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意识,在办理贷款时,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贷操作,完备抵押、质押手续,降低放贷风险。在清收贷款时,商业银行要增强法制观念,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
      (九)积极发挥各级银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由银行业协会牵头,成立债委会,债权银行一致行动。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银行机构在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的主持和协调下,集体行动、共同维权,形成合力,有利于提高银行债权人的地位和话语权,真正发挥维护银行债权利益的作用。
      (十)充分利用并完善现有“黑名单”制度。在2006年和2013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出台了《“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首先由协会会员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进行申报,其次由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查,最后进行审核认定。对于纳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债务人和关联机构进行30天警示整改,若期满未还款或采取有效措施的,将在会员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其停止办理新增融资业务。此“黑名单”制度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由于该名单通报范围有限,仍有大量企业不在惩戒范围之列。因此,建议扩大该名单通报范围,不仅应通报银行业协会的会员,还应通报监管部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下一步加大惩戒力度奠定基础。


(执笔:汉中市银行业协会    王东 罗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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