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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巧用刑法破解执行难题
作者:洋县联社: 钟晓东 王志华 供稿    发布于:2017-02-20 14:39:24    浏览 (2730)
摘要:-----洋县联社城关信用社王志华清收不良贷款侧记

刘某,于201028日因经营周转用途向城关信用社贷款30万元,期限3年,该笔贷款由自然人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刘某履行清息义务至2012921日后贷款欠息、逾期形成不良。

 一、背景与成因

借款人刘某经营建材生意倒闭后,为逃避债务,刘某与妻子二人至深圳打工,信用社便对担保人王某进行催收。王某在县城经营超市,发展势头较好,且经济实力雄厚,并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名牌轿车。信用社屡次催收,王某不仅不履行担保义务,还声称:“担保只是证明贷款的事实,还款和她本人无关!”更四处宣扬不还贷不清息的不当言论,鼓动他人不还款,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做法与经过

(一)立案起诉。针对王某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的现状,城关信用社主任王志华于2014212日依法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洋县人民法院判决并下达了(2014X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王某在30日内给付贷款本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王某自恃人脉广、“关系硬”,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置若罔闻。

(二)强制执行。由于王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进入依法执行程序。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5414日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3日内履行判决义务,由于王某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判决义务,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随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于201556日扣押了王某的“宝马”轿车,并对王某依法进行拘留。拘留期间,王某对法院递交了检讨和保证书,同时主动还款10万元,并表示剩余执行款项在3个月内主动履行完毕。然而在解除司法拘留后,王某迅速更换了电话号码,并迅速转移自己名下的资产,进一步逃避执行责任。2015105日,洋县人民法院在第一期21名“失信人员名单”中对借款人刘某、担保人王某的失信情况进行了社会公示。

(三)追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案件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以后,王志华经过冷静分析,多方协调,洋县法院将本案按照法律规定交由公安机关。2016410日,县公安局依法对借款人刘某发出了《通缉令》,通过网上追逃,借款人刘某于7日后被押解归案,担保人王某在法律和公安力量的共同震慑下于3日后主动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对借款人刘某和担保人王某依法刑事拘留。此时,刘某、王某后悔莫及,终于低头认罪。201686日,人民法院裁决:对刘某、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三年执行。之后,王某及其家属筹款还清了贷款本息。

 三、成效与反响

面对恶意逃废债务,拒不还贷的行为,王志华坚定的采取法律武器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严厉惩戒赖债行为,积极配合法院在全县公布21名失信人员名单,并依法追究借款人、担保人的刑事责任,有力的打击了一批存有赖债思想和持观望态度的贷户,促使其纷纷到社商谈贷款归还事宜。王某被法院裁决判刑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扩散后,远在新疆打工多年的另一贷款户李某看到这一消息立即主动联系城关信用社客户经理商谈还款事宜,次日即汇款12万元还清了自己拖欠3年之久的贷款本息。依法强制收贷,坚决打击失信赖债行为,进一步改善了信用环境,为开展不良清收工作争取了主导地位,也为信贷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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