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汉中市银行业协会 发布于:2015-02-06 11:16:38 浏览 (1720)
1.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2.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 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 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